受聘担任鹿城某贸易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吕某,在任期未满前提出辞职并获批准。他要求公司支付给他2万多元的绩效工资,而公司却要他支付3万元的“猎头”费,双方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去年1月,吕某与鹿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受聘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约定年薪为12万元,年薪由两部分组成,即60%的月固定工资6000元与40%的年终考核评定后支付绩效工资4.8万元,试用期为3个月。当年5月9日,吕某以与该公司的经营理念不同为由提出辞职。6月10日,该公司同意其辞请。后来,吕某又以该公司还得支付合同规定的绩效工资2万多元为由,向该公司讨要,但未果。去年11月,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期间,该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吕某赔偿其“猎头”公司的介绍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劳动合同的成立和解除均依法有效,但吕某在试用期刚过不久提出辞职,其行为已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况且绩效工资是与年度的工作业绩挂钩的,吕某未能给该公司创造财富,因此其诉请支付的2万多元绩效工资当然也得不到支持;而该公司主张的3万元“猎头”费,因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和解除合同时都没有此项规定,所以其理由也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吕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绩效工资2万多元的诉请,同时吕某也不赔偿该公司的3万元“猎头”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