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要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就“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并逐年有所增长。
通知说,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承担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任务的单位是公益性出版单位。在国家设立的出版基金中,对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的出版,要给予重点资助。同时国家设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扶持力度。重点补贴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才的培养、少数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单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走出去”的项目等。同时各地也要相应增加投入,保证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通知要求,继续实行补贴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出现的亏损,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年底据实结算。
通知说,要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通知要求,在中央和各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优先向关系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出版建设项目倾斜。
通知还要求,积极开展“送书下乡”等公益性活动,重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家书屋建设,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捐助发展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最大限度地解决少数民族读者买书难、看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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