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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才交流中心个人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代理服务,为个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方便,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在本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为个体人员): 杭州市城区(除萧山区、余杭区)非农户籍,年满18周岁,且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般人习惯称为“退休退职”,下同)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参保手续: 个人人事代理人员凭本人社会劳动保险手册、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簿,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中河中路248号,公交3路、8路联桥站下。)⑥、⑦、⑧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1,个体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每人每月交纳3元,用于建立重大疾病补助基金(2003年计91+3=94元/月)。 2,对按规定已取得就业援助证的个体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6%,并缴纳重大疾病补助基金(2003年计91×60%+3=57.6元/月)。 3,对按规定已取得困难家庭(低保户)证、困难家庭(特困户)证的个体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6%(2003年计91×60%=54.6元/月)。 四、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作缴费年限和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和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不足20年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待遇 个体人员按规定首次参保后,可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03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体人员,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办理时,按规定已对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的参保费用进行补缴的,同样可在次月享受参保待遇。 1,门诊待遇:个体人员可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享受规定病种门诊报销80%左右;按月领取养老金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帐户资金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报销85%左右。(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住院待遇:个体人员可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住院治疗。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住院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3天内有效)、商业银行当月已缴清费用的凭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一张,到医保大厅①号窗口,办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凭证》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住院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住院凭证、证历本办理入院手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可报销80%左右;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报销85%左右。(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其他为400元。) 六、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必须已经参加养老保险,才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但仍未参保的代理人员,请在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否则将被视作中断参保。 3,已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参保期间若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上的,视作中断参保,并从第4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同时计入累计中断时间,中断后再次参保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根据累计中断缴费时间,相应增加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 4,终止人员已办理缴费申请手续,在原定缴费期内又重新就业的,应在每月20日前到医保大厅办理停保手续,经医保中心核准后,由杭州市商业银行解冻原冻结余额,同时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在职人员待遇。 其他不明事宜,可咨询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电话:87041850或87916407-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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