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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灵活就业指南政策篇 |
亚洲开发银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提出将“就业”确立为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指标”,应改变过去主要以GDP增长来衡量国家经济发展的思路,代之以“就业优先”战略,以新创就业数量当做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最重要的指标。同时,国家应从政策上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我国日益严重的就业难题。
从去年起,国家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帮助指导大学生顺利就业。
■关于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人事问题经常是大学生顺利就业的一个重要的困扰,国家出台的政策也在对不适合大学生就业实际情况的政策做出调整。
相关政策:
1.教育部16号文件中规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取消限制高校特别是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2.教育部19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3.人事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政策进行清理,修改、取消一切不利于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关于到西部去
西部大开发政策打开了大片的人才需求的缺口,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既解决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时支援了西部的经济建设。
相关政策:
1.为了鼓励这部分到西部工作的学生,教育部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2.人事部也发出通知指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社区、街道工作。要及时了解国家重点加强和优先发展产(行)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依托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吸纳所需的高校毕业生。
■关于支教、支农的基础工作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兴起,是高校毕业生寻找机遇的好时机。
相关政策:
1.教育部19号文件
a.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b.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c.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2.人事部发出通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1.为了帮助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教育部提出了采用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多种就业渠道,教育部第19号文件中提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2.人事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制定政策,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所需的毕业生。要协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手续,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3.另外,国务院下发通知,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4.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开拓出更新更广的就业领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之一就是开展多种形式创业培训,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铺平道路。
其内容以国际劳工组织创业培训课程为基础,组织专家专门设计针对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远程课程;集中开发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要求各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5.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确保高校毕业生在
选择灵活就业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
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五)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七)采取措施,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指导和协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九)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十)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十一)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的主要项目,建立完整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个人缴费记录。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的变化,及时调整或更改个人信息,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等信息,要单独进行统计分析。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氛围。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十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相关政策:
1.教育部16号文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其中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第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
2.教育部19号文件的政策中提到,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实施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各地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凭此证书,可作为三年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培训经历的证明。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可登录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网站www.osta.org.cn以及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myjob.edu.cn查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免费向各地发放1000册样本。数量不足部分,各地可参照式样及技术标准自行印制、统一编号并发放。在印制方面如有困难,请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系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于2003年6-9月份组织实施远程创业培训和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制图员远程职业资格培训以及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电路仿真软件应用设计师远程培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请登录上述网站查阅。上述证书可作为学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的凭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月24日面向高职院校毕业生组织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具体实施方案请登录上述网站查阅。
●高职院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每一名参加培训人员的知识技能和就业需求;组织培训人员参观劳动力市场或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求职招聘活动;多渠道收集岗位需求信息,提高培训就业率。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组织当地职业指导师到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指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提供的就业指导大纲(大纲内容可登录上述网站查找),编写一本就业指导手册,介绍当地就业相关政策、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程序等,提供给参加培训人员,供其求职就业时参考;对培训人员中有特殊需求的,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集中收集一批适合的岗位信息,在培训结业时开展专门招聘洽谈会,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
■关于入伍
非在校大学生入伍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情况是军队直接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成为军官。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的年龄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第二种情况是大学毕业后应征入伍,当义务兵,服役期两年。义务兵征集不限学校、专业。其中,高中文化程度的应征者,年龄要求为18至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放宽到22岁。其他如政审、身体条件等要求均与社会青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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