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小陈来到人才招聘会,想找一份新工作。走到某公司的招聘台前,他发现该企业招聘的职位中有自己想从事的程序员工作,于是,赶紧上前询问有关情况。“这次我公司招的是临时工,”公司一位负责招聘的领导告诉他,“由于公司现在有个项目急需人手,需要临时增加一些程序员。但项目完成后,这些临时增加的人,还要被裁掉。所以,我们采取了招临时工的办法。你要想干,当然可以,但只能干三四个月的时间。”小陈心想:反正自己现在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不如先在这个公司干几个月再说。
上班以后,小陈发现公司没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便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原因。“因为你是临时工,所以不用签劳动合同,公司只跟正式工签劳动合同。”还是那位负责招聘的领导接待他,“同时,公司还规定,临时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说着,他拿出一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小陈看,“所以,没给你缴养老保险也是很正常的。这也正是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所在。”小陈听了这番话,心里很不舒服:临时工怎么了?临时工就得低人一等吗?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不跟小陈签合同?可否不缴养老保险?
1996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经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1996年11月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明确道: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由此可见,公司以小陈是临时工为理由,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劳动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用工体制从过去的固定工制转变为了劳动合同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有些企业领导由于没有及时、认真地学习掌握国家的劳动政策,致使头脑中过去老的观念不能及时更新,也就难免做出像本案中的企业这种违背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据笔者了解,采取本案中企业这种做法的单位,现在还为数不少,希望他们能以本案为戒,认真地学习、执行《劳动法》,使企业的改革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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